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最近办理几起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一直说无证交强险不赔偿,本律师说出要赔偿的依据后,法院当庭支持了我们诉讼请求。
《201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