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第27条第(5)项明确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主观上看,挂靠单位管理挂靠车辆,其目的就是使一些个人从事经营的车辆,能纳入行业统一管理的范围,避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提高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机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以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答复如下:
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