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7日8时许,徐某某驾驶皖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埠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宁西路交口时,因左转弯时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同行,与沿杭埠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逆向行驶至与宁西路交口后向东北方行驶的罗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滑板车发生碰撞,导致当事人罗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此次事故致罗某颅骨骨折、右侧额颞叶脑挫伤等。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此次事故致罗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器质性人格改变,2脑挫伤后综合征,伤残等级评定构成九级伤残。
【办案经过】
丁帅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征求当事人意愿,提前和保险公司沟通,无奈保险公司不认可罗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后丁帅律师及时整理材料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诉前调解,保险公司申请对罗某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因罗某自身患重要疾病,无法前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丁帅律师反复与法院和保险公司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在派员看到罗某目前得状况后,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并同意与原告罗某和解。最终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和解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罗某323100元,罗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