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皖01民终49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19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办742,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01003368652868。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200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吴晓旋(系被上诉人唐某母亲),女,汉族,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蚁行天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唐某和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两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某法律关系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某之间不是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而是组织活动和参加活动的服务合同关系。此案对应的案由应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而不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中对被上诉人唐某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唐某不负有特殊义务,双方仅是合同关系,不能适应有关侵权法律中对于特殊义务人的归责原则,被上诉人唐某不能证明上诉人有过错,应当依法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唐某参加的夏令营活动属于一定风险的活动,现在这种风险转化了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从上诉人投保的“保游天下”平安旅行保障计划的险种看,包含了有紧急医疗救援服务险、旅行期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个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被上诉人唐某也在被保险人清单中。一审法院以保险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人而不判决保险公司责任,要让上诉人另行起诉,明显违法了法律规定。
唐某辩称:1、本案定性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某之间是有监管责任,上诉人组织的夏令营是有偿且封闭的,对于心智尚不成熟自理能力较差的唐某需要上诉人提供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正是由于上诉人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唐某受伤,且事故发生后三天才被送往医院,错失治疗最佳期间。同时2018年9月19日上诉人与唐某的父亲达成协议,根据协议,上诉人应当赔偿唐某的损失,所以唐某有权选择以人格权中的健康权、身体权起诉;2、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赔偿唐某的损失。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辩称:1、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2、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在本案中并非赔偿义务人,在一审时,唐某未诉请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因此二审时,上诉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明显剥夺保险公司的一审程序权利。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可以另案起诉,并未剥夺上诉人的相关权利。4、上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不同于车辆交强险责任,双方之间应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本案中,上诉人与唐某订立了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的效力不能溯及保险公司,另外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标准。据此,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合肥蚁行天下公司赔偿唐某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护理费7380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7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98610元;2、合肥蚁行天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6日,唐某通过有偿的方式参加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组织的夏令营活动,由于合肥蚁行天下公司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唐某摔伤,后合肥蚁行天下公司老师只是简单的处理下,喷了云南白药,并未把唐某及时送到医院检查。直到第三天唐某疼痛不已,后唐某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肩部锁骨骨折。另查明,唐某及家属和合肥蚁行天下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合肥蚁行天下公司承担唐某所有的赔偿费用。同时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因参加夏令营活动致左锁骨骨折,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唐某认为,合肥蚁行天下公司作为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唐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造成唐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唐某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系经营教育信息、户外拓展及项目组织、户外活动、青少年素质拓展活动、军事拓展训练;旅游服务的机构。2018年7月,唐某参加相关其他培训学校课程,该学校为唐某报名缴费参加了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组织的夏令营活动,该夏令营活动由唐某独自参加,期间由合肥蚁行天下公司负责唐某的食宿和监管职责。2018年7月6日唐某在参加合肥蚁行天下夏令营活动时从床上滚落,身体碰撞到放在地面上的行李箱,导致左侧锁骨受伤,与唐某共同居住的其他学员发现后告知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的培训老师,合肥蚁行天下让随队医务人员对唐某受伤部位进行按压并为其喷涂了云南白药,次日,唐某向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相关人员反映锁骨疼痛,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将唐某送往就近的肥东县医院检查,2018年7月8日将其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肩部锁骨中段骨折,2018年7月10日唐某住院接受治疗至2018年7月18日出院,共计住院8天,唐某2018年8月5日住院接受二次手术治疗至2018年8月16日出院,共计住院11天。
2018年9月19日合肥蚁行天下公司与唐某父亲唐健就唐某在参加夏令营期间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及出院期间的复诊治疗费均由合肥蚁行天下公司承担,同时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应支付住院及复诊治疗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及必要的交通费;经过二次手术之后,由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如有等级伤残,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给予相关的赔偿金。
2019年9月10日唐某母亲吴晓旋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唐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19年9月18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某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评定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另查明,合肥蚁行天下公司于2018年7月5日为唐某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游天下”平安旅行保障计划。唐某为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568.73元,支付鉴定费用1700元。合肥蚁行天下公司为其垫付医院医疗费24031.29元,向唐某父亲唐健转账11990元,向唐某奶奶转账1000元,共计支付37021.2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唐某在参加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组织的校外夏令营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合肥蚁行天下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完全的教育、管理职责,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应承担责任。2018年9月19日合肥蚁行天下公司与唐某父亲唐健就唐某在参加夏令营期间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合肥蚁行天下公司承担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及出院期间的复诊治疗费住院及复诊治疗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及必要的交通费,以及经过二次手术之后,由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如有等级伤残,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给予相关的赔偿金,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确认。
合肥蚁行天下公司认为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唐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唐某在发生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其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是符合相关规定,故对该份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唐某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35568.73元,鉴定费1700元,营养费90天X50元=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X50元=950元、护理费60天X123元=7380元、残疾赔偿金37540X20X10%=7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30378.73元。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已支付37021.3元,故应再支付93357.43元。
合肥蚁行天下公司要求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在承保的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系人身权、健康权纠纷,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人,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在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另行向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某各项损失93357.43元。二、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6元,由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学校或其他机构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时,应负有更多的教育、管理职责,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本案发生情况看,被上诉人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组织开展的未成年人夏令营活动中从床上滚落,身体碰到放在地面上的行李箱导致受伤,之后合肥蚁行天下公司与唐某父亲唐健就唐某在参加夏令营期间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对唐某在参加夏令营期间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而夏令营活动系教育行为范畴内的社会教育,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在组织举办夏令营活动中对参与者唐某应当尽到审慎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当责任”,故合肥蚁行天下公司应承担唐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确定合肥蚁行天下公司赔偿金额,正确。关于合肥蚁行天下公司要求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在承保的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因本案系人身权、健康权纠纷,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人,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肥蚁行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思
审判员 赵玲
审判员 李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谈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