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苏义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焦点部分发表代理意见,供仲裁员参考:
一、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投保人损失支付赔偿金。
合肥市兄弟照明有限公司考虑到对方车辆只有交强险,根据方便诉讼原则,选择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合肥市兄弟照明有限公司损失,,即可获得代位追偿权。
二、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从法律角度上看: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条款对合肥市兄弟照明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其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在客观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法院判决被告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代理人:苏义飞
20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