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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车辆贬值损失到底该不该赔
来源:wwww.026110.com  日期:2013-08-28  阅读:
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拨打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法律依据:《2012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请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车辆的重置费用”,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被侵权人为取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需要的金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结论、该车辆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本条所称“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者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
本条所称“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是指被侵权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停放车辆被撞坏 肇事者已赔维修费
一年多前,在北京朝阳区一家商场停车场,张女士将丈夫赵先生名下的车开出时,撞到了李小姐停放的马自达车前部,致该车右前部严重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小姐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夫妇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5500元、交通费218元及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并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定。
后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定,李小姐的马自达车因事故造成贬值额为4900元。张女士夫妇对维修费和交通费表示认可,但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我们已经支付维修费,对车辆进行了修复,不同意再进行其他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夫妇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费,以及贬值损失4900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贬值损失是事故直接造成
苏义飞律师说,汽车在被撞尤其是撞得很严重的情况下,即使侵权方支付维修费用对汽车进行修复,车还是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前具有的性能、安全性、整体技术指标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其舒适性、耐用性、驾驶性能等均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拿到市场上交易时,车会因出过事故而相应的被降低价值。
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使用和磨损所致;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车辆应有实际价值的减少,不因事故车辆是否交易而改变。市场交易的发生,只不过是该种损失在现实中的兑现。
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事故造成既存的客观事实,是财产的直接损失。
侵害人应依法赔偿贬值损失
苏义飞律师认为,目前对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对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赔偿、如何赔偿也未作明确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将“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纳入进去。
但是,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在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范围时,法律采用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在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且两种方式不排除同时适用。当财产的内在价值、功能及性能无法完全恢复到事发前的状态时,侵权行为人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价值减损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数额
对于受损车辆损坏到何种程度才算贬值,具体贬值损失是多少,应如何衡量,目前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
一般概念上的财产损失是通过计算修补的费用,而车辆减值损失可能有市场交易的单据佐证,也可能只是价格评估鉴定部门的评估结果。但因受损汽车贬值与否、贬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时间点为基准的,而在特定的时间点,特定品牌、型号的汽车及特定的事故车辆必然存在相对特定的市场价格。
实践中,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评估鉴定的专业人员和机构,能够对车辆的贬值损失作出评估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近年来提出“车辆贬值损失”诉求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有持肯定观点的,也有持否定观点的。
苏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事故碰撞比较严重的情况,经修复仍然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前具有的驾驶性能、安全性、整体技术指标等,就应当考虑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部位的关键程度、损害程度的轻重程度、补救成本付出的高低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支持及损失额的确定。而对于一些小事故造成车辆某些非重要、非关键部件的损坏,如一般的剐、蹭等,经修复或零件更换可完全恢复的损伤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法官也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不存在贬值。

合肥市知名律师苏义飞,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常年从事诉讼案件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立了合肥第一家专业的律师团队,目前为多家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同时苏律师也是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公益律师。苏义飞律师于2008年组建合肥律师第一公益律师团队,“弘扬法治、秉承正义”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目标,“规范诚信、专业高效”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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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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