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王某某,男,36岁,XXXXXX村人。
乙 方:孙某某,男,22岁,XXXXX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松驾驶皖AMY599车沿屯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周谷堆市场附近时追尾孙建华驾驶的皖AHB125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合肥交警包河大队认定,王松对本次事故负全责。皖AHB125车原车价值287000元,事故造成车辆损害严重,维修费61500元虽然由被告支付,但原告车辆是新车,刚上路才400公里,维修后车辆实际价值明显贬损。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王某某自愿赔偿给乙方车辆贬值损失贰万元人民币,乙方自收到赔偿款后甲乙双方再无纠纷。
二、乙方自收到赔偿款后七日内撤诉。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2012年 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