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际上是过失相抵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适用。
那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适用此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法定责任,其赔偿责任的大小并不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或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这里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指的是对超出保险限额以外的部分,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并不能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而主张减轻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几种情况: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按照双方责任划分,相互抵消赔偿损失之后,对于机动车一方剩余的损失,行人不予赔偿。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仍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及60%左右。
3、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机动车应当负较多责任,及80%左右。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亦需承担40%左右责任。
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造成的,机动车亦需承担10%以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