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上诉人(一审原告):鲍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始信路。
法定代表人:魏xx,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42698-x。
负责人:于军,总经理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即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判令两被上诉人增加误工费30662.7元(53640元-22977.3元),增加赔偿残疾赔偿金27726元(42048元-14322元)】;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鲍xx的误工费应该按照120元/天标准计算。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审阶段鲍xx提供的误工证明、工资表、单位营业执照明确鲍xx实际工资收入,因此,误工费应该是447元×120元/天=53640元。退一步讲,单位营业执照也明确鲍xx从事的是建筑行业,法院也可以选择按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不是农林牧渔标准。
二、鲍xx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鲍xx在事故发生之前一直在合肥市打工,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租住在合肥市经开区锦绣社区紫云花园48栋106室方克军家,有居委会出具合法暂住证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明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此,鲍xx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安徽省城镇标准计算21024.2元×20年×10%=42048.4元,而不是按照安徽省农村标准计算。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鲍xx
2013年12 月 5日
合肥市知名律师苏义飞,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常年从事诉讼案件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立了合肥第一家专业的律师团队,目前为多家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先后担任过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公益律师。苏义飞律师于2008年组建合肥律师第一公益律师团队,“法源长流、正义永存”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信念,“规范诚信、专业高效”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