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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交通事故责任不明赔偿代理词
来源:wwww.026110.com  日期:2013-08-28  阅读:
合肥交通事故赔偿网首席律师苏义飞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焦点部分发表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胡xx交通事故案件中,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合肥中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行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全国通行的做法是以警告教育为主,原则上不予罚款。《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30元罚款”。 因此,胡xx对其驾驶未登记的电瓶车的行为应承担的是一种行政处罚责任,而非民事责任。
“任何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都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还明确指出,因果关系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原因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结果或只须具备这一事实,应足以导致损害结果。本案交通事故中无论受害人胡建萍是否进行非机动车登记,均不可能避免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见,受害人没有进行非机动车登记与本案损害结果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如果支持胡xx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就是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概念,没有法律依据,且加剧了受害人的责任,达不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另外,我们认为当本次事故责任实在无法认定时,可以采纳相互理赔原则,被告损失由原告全部赔偿,原告损失由被告全部赔偿,这样则显得更加公平合理。

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www.026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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