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15855187095,法官:肥西法院张琳
原告:许家x(死者妹妹),女,汉族,肥西县人。
被告:王xx,男,汉族,住xxxx。
代理人:苏义飞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座19-20楼。
负责人:周晖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3024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王邦林驾驶皖AN0789号轿车撞倒骑自行车的许xx,致许xx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许xx被送往合肥市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严重,花许18万元医疗,许均无法治愈。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邦林对负主要责任,许xx负次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 2012年5月24日许xx因病情恶化死亡。
2012年6月28号,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共赔偿原告47万元,一个月之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