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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交通肇事委托苏义飞律师调解
来源:wwww.026110.com  日期:2013-12-03  阅读:
 肥西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民】调字第201300177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吴xx
乙方:颜xx
丙方:
丁方:
上列当事人于2013年10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对《肥公(交)认字【2013】第3401230201310707号》事故认定无异议,并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我委调解,我委于2013年11月29日接受调解,并告知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与调解的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经我委调解,达成协议:
1、经调解确认,双方达成协议,本次事故责任认定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本次赔偿项目为乙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费生活费、交费费等合理费用。
2、经调解确认,双方达成协议,甲方车辆在中华联合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故本次事故赔偿款由中华联合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乙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乙方赔偿款超过保险赔偿的,不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索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因索赔产生的诉讼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乙方承诺不会找甲方承担。
3、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互不相扰。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调解委员会各留存一份存档。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方应按照协议书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肥西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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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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