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朱升禹(助理),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曹xx
被告一:周xx
被告二:刘x
被告三: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幢607室
负责人:项锡山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医药费39426.99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床位陪护费60元、误工费30600元、护理费8775元、残疾赔偿金420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用1243元、鉴定费1400元、维修费630元,扣除对方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合计135693.79元;
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20日,被告周xx驾驶车牌号为皖AZ98xx号小型客车,从龙门岭路家天下小区出来由东向西行驶至龙门岭路时,撞到沿龙门岭路由北向南原告曹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认定,被告周xx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曹xx无责任。
另查明皖AZ98xx号小型客车实际车主系第二被告刘x,是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
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安徽省立友谊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在安医附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原告因本次事故多处创伤、膝盖韧带损伤,严重影响原告日常生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