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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律师,1982年出生,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交通事故、婚姻法、经济法。
2014年10月20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张某驾驶皖A某号小轿车沿龙门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物流大道交口南侧,遇赵某驾驶皖A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门岭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及两车损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次要责任。另查明,皖A某号小轿车实际所有人为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经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事发后赵某被确诊为:左足毁损伤、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左小腿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2015年3月1日至3月18日在医院实施两次手术共计住院102天,由原告支付医疗费156310.82元,术后依照医嘱,原告每隔2个月到医院康复治疗直至2016年4月治疗终结。自发生交通事故以来,原告持续误工至今,需要休养和护理,至今活动依然不便。赵某委托刘红律师将张某及所属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伤残鉴定有异议,在律师建议下,原告委托法院进行伤残鉴定,最终做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的鉴定结果,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除去被告垫付部分,原告获赔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