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苏义飞、朱升禹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焦点部分发表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一、本案被告圣xx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圣xx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且左转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了本起事故。
交警部门虽然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不明,依据《合肥中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张维维是在斑马线推行电动自行车属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由被告圣xx承担全部责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能够举证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谓“明确说明”,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或之前,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 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该条款很容易让人产生歧义,该条款中的“检验”指的是“年检”还是发生事故时的“检验”。如果是指发生事故时的检验,那就是说每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有权利要求交警队进行车辆全面检测,只要发现车辆某一项目检测不合格,都可以拒赔。车辆是高速运转的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问题,所以车辆要保养/维修,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通过保养/维修解决问题,然后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并通过年检。
从本案的投保单内容来看,“投保人声明”是保险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是适用于所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并非针对原告个体的积极解释行为。尽管被告将免责条款以黑体标示,提醒原告注意,但这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应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代理人:苏义飞
2014年 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