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苏义飞、朱升禹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焦点部分发表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本案被告圣保勇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圣保勇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且左转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了本起事故。
交警部门虽然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不明,依据《合肥中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张维维是在斑马线推行电动自行车属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由被告圣保勇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非机动车无号牌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行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全国通行的做法是以警告教育为主,原则上不予罚款。例如: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人行走时被汽车压死,我们不能说依据《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居民应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这样的规定,断定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出行的人遭遇车祸时就一定有过错。
“任何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都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还明确指出,因果关系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原因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结果或只须具备这一事实,应足以导致损害结果。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张维维是在斑马线推行电动自行车,被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无论张维维是否进行非机动车登记,均不可能阻止被告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可见,受害人张维维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如果支持张维维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就是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概念,没有法律依据,且加剧了受害人的责任,达不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一个重要事实需要强调,张维维不是碰撞致死,是被碾压致死。碰撞致死,可能是双方均在行驶,合力造成事故后果。碾压行为说明主动权完全在被告一方,是刹车不灵导致的,如果刹车及时,是不可能发生事故的。被告在十字路口左转弯,速度不应该很快,为什么就刹不住车,活活压死人,有良知的人都是无法容忍。
另外,我们认为当本次事故责任实在无法认定时,可以采纳相互理赔原则,被告损失由原告全部赔偿,原告损失由被告全部赔偿,这样则显得更加公平合理。
代理人:苏义飞 朱升禹
201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