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合肥知名律师苏义飞、朱升禹(助理),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梅某某
被告一:代勇
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1楼。 负责人:孙武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医疗费3680.88元、误工费77733.3元、营养费2520元、护理费 10924.4元、交通费986元、残疾赔偿金4204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50.1元、鉴定费1300元、车辆维修费500元,合计148943.08元;
2、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27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皖ADS759号小型轿车,沿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叉口附近时,撞到电动自动车驾驶人梅某某,致两车受损,梅某某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认定,被告代勇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梅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皖ADS759号小型轿车实际车主系代勇,是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发后原告被送至解放军第105医院治疗。原告因本次事故多出软组织挫伤、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影响原告日常生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梅xx
2013年 7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