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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代理王x丈夫车祸死亡索赔74万-舒城法院
来源:wwww.026110.com  日期:2013-08-28  阅读: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王自律师,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王xx
原告付xx
原告王xx
法定代理人王xx,情况同上。
原告汪xx
法定代理人王xx,情况同上。
被告(一)熊xx
被告(二)熊xx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席于林,该分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0512—65228898,65235500,95500。
被告(四)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清水湾北门33栋B10号。
负责人熊仁伟,该分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776243118。
被告(五)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金百商业广场6—417,418,419.420。
法定代表人余敏,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584536259,0519—83995929。
被告(六)江xx
被告(七)安徽德琳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怀宁县新县城创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为德,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556-4669979,5161701,4
669966,4669978。
被告(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公楼。
负责人马朝晖,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0556—95500,531771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熊xx立即赔偿原告丧葬费2230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5680元、死亡赔偿金420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8038元、住宿费2763元、误工费1878.41元和伙食补助费900元,合计742039.91元;
2、判令被告(二)熊xx、被告(四)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和被告(五)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六)和被告(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被告(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xx系本案受害人汪根根的妻子,原告付xx系受害人的母亲,原告王xx和汪xx系受害人的儿子,他们均属于受害人汪xx的近亲属,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3年1月23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一)熊xx驾驶苏E301GK号小型轿车由张家港驶往江西九江,途经京台高速公路行驶至上行线1073KM+200M处时,其所驾车辆失控后与道路右侧护栏连续相碰,致其后排乘坐人汪xx、黎xx两人甩出车外,之后该车左后部与同方向后方驶来的被告(六)江进峰驾驶的皖H34597号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相碰,皖H34597号车左侧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相碰,事故造成汪xx当场死亡,黎xx受伤,上述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后,合肥急救中心死亡通知书(NO.0005841)认定:汪根根,男,死亡诊断: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时间:2013年1月23日12时13分。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公交(高一)认字[2013]第01003号』认定:熊x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xx、汪xx、黎xx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证,被告(六)江进峰驾驶的皖H34597号轻型厢式货车为安徽德琳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一)熊xx驾驶苏E30xxx号小型轿车为熊xx所有,且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此外,被告(一)熊xx系被告(四)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常州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员工,其是在公司安排下送公司员工汪根根返家过节。换言之,被告(一)熊xx是在为被告(四)工作过程中导致汪xx死亡的。同时,被告(四)系是被告(五)的分公司。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5.31   
附:1、本诉状副本8份;
2、证据材料若干份;
3、赔偿明细:
(1)丧葬费22300.5元=44601元/年÷2;
(2)被抚养人生活费205680元=15012元/年×(9年+11年)÷2+5556元/年×20年÷2;
(3)死亡赔偿金420480元=21024元/年×20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5)交通费8038元;
(6)住宿费2763元;
(7)误工费1878.41元=22854元/年÷365天×15天×2人;
(8)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15天×2人。
以上各项合计74203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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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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