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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交通事故兼工伤赔偿案件委托苏义飞律师处理
来源:wwww.026110.com  日期:2013-08-28  阅读:
仲裁申请书
办案人:合肥知名律师苏义飞、朱升禹(助理),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申请人:蔡xx。
被申请人: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石楠路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职务:经理 电话:0554-5717268
仲裁请求
1.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720.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7868元、住院护理费6058.88元、医疗费731.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交通费鉴定费1610.4元,合计98149.48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1636.8元、经济补偿金3720元、双倍工资1860元 ;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2011年7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采购一职,直到2011年10月8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年休假工资,也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2年6月29日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并送至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颅骨、左肩胛骨骨折。住院60天(2012年6月29日至8月27日),根据医嘱出院后需全休35天。
2012年9月30日申请人经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该起事故属于工伤范围。2013年2月1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评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但被申请人拒绝赔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蔡xx
2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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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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