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 告: 章欢,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贾郢队。
被告一:李煜雨,女,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系皖AL203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11号万振逍遥园三期53号。
被告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住址: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
负责人:李静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xxxxx元、营养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误工费xxxx元、交通费x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维修费xxxx元,拖车拖车费xxxx元,合计xxxxx元(因当事人要求,隐去具体赔偿数额);
2、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18日下午,被告李煜雨驾驶车牌号为皖AL2032号的小型轿车,沿黄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科大附近左转时,撞倒助力车驾驶人章欢,两车受损,章欢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全责。
通过调查皖AL2032号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也是李煜雨,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
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但本次事故导致其腰椎横突骨折,留下严重的后遗症,不能久坐、弯腰,不能睡软床睡觉。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章欢
20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