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合肥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95。
原告:王xx
被告一:田xx
被告二: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北环万通汽车城院内,系豫K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经理。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许昌市义台路19号。
负责人:赵志国,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医药费3292.5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8775元、残疾赔偿金1433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800元、交通费用1300元、拖车停车费340元、鉴定费1400元、维修费800元,合计211254.3元;
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7月7日,被告驾驶豫K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合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9KM+600M路段,在靠边检查车辆时,未注意后面来车,致后方向原告王xx驾驶的皖A37120号摩托车撞到车辆后部。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明豫Kxxxx号重型自卸货实际车主系本案第二被告,是在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
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因本次事故多骨折,严重影响原告日常生活,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