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费: (对方已经支付)
2、营养费: 30元/天×138天=4140元 (最终凭三期鉴定确定)
暂从6月16日计算至11月4日共138天。
3、护理费: 78.2元/天×138天=10791.6元 (最终凭三期鉴定确定)
4、 定残后护理费: 78.2元/天×365天×20年×50%(法官酌定比例)=285430元
确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时,可以根据受害人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个方面的护理依赖程度,并考虑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将护理级别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对应的护理费赔偿比例分别为100%、50%以上和50%以下。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5、伙食补助费:30元/天×72住院天数=2160元
6、 残疾赔偿金: 18606元×20年×0.6系数=223272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13181元×(18岁-10岁)×60%÷2人=31634元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交通费:暂估1000元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9、康复期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对方已经支付)
10、残疾器具费:估算以后假肢6万/只×(13次-1次)+6万×维修费10%×38年=720000元+228000元=948000元
按照合肥市人均平均寿命78岁计算。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抚慰金: 48000元。
12、鉴定费:(对方已经支付)
13、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或申请司法鉴定所评估。
14、误工费:9303元/30天×138天= 42793元 (最终凭三期鉴定确定)
暂从6月16日计算至11月4日共138天。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合计:15972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