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刘薇梅助理律师,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刘冬梅,女,汉族,19xx年x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中菜市路114号144室。
被告一:吕丽,女,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xx号xx幢xx室。
被告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胜利路1366号盐业大厦14楼
负责人:朱友刚 职务:总经理 电话:4675686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医药费30501.63元、交通费1178.20元、护理费9537.9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3660元、残疾赔偿金74424元、误工费16320元、鉴定费1200元、电动三轮车维修费130元、招待费3268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元,共计167179.79元;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8日8时15分许,吕丽驾驶皖AWW820轿车,经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泉路与阜阳北路交叉口东侧左转弯时,遇由西向东行驶的魏长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乘坐人刘冬梅受伤,电动车受损。经合肥市庐阳区交警大队认定,吕丽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刘冬梅无责任。另查明,吕丽驾驶的皖AWW820轿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望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冬梅
2012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