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苏义飞律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宋琴琴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清单。2012年,合肥市各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采用此标准计算。
1、医药费: 20405元(凭票据)
2、营养费: 住院27天×30元/天= 810元
3、护理费: 78.18元×(住院27天+医嘱90天)= 9149元
4、伙食补助费: 住院27天×30元/天= 810元
5、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计算): 18606元×20年×10%= 37212元
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10%=37212元;
农村标准:6232元×20年×10%=12464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交通费: 500元 (凭票据估算)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精神抚慰金:十级残疾一般为5000元
10、鉴定费: 850元 (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12、误工费:(住院27天+医嘱90天)×56.12元/天= 6566元
2012年安徽合肥交通事故误工费最低赔偿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0485元计算,20485元÷365天=56.12元/天.
合计:81302元
考虑到对方交强险(110000残疾赔偿+10000)医疗费优先全额支付,倪林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按40%计算等因素,保险公司、韩勇、倪林最终赔偿数额如下:
保险公司:(医疗费)10000元+58427元= 68427元
韩勇:剩余费用12875元×70%=9012.5元
倪林:剩余费用12875元×30%=3862.5元
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由韩勇、倪林按主次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