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王xx,女,1936年7月10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xx乡364号,系死者母亲。
原告:方xx,女,1968年12月29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xx乡366号,系死者妻子。
原告:韦xx,男,1989年8月16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xx乡366号,系死者儿子。
被告一:张xx,男,1968年10月2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xx路10号。
被告二: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上海路与沈阳路交口JAC基地内。
负责人:林xx。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李明文。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医疗费50000元(已支付)、死亡赔偿金372120元、丧葬费20320元、误工费500元、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181元、治疗期间及亲属处理丧葬交通费3000元、治疗期间及亲属处理丧葬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38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按责任比例,应赔偿324880.6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13日,被害人韦xx骑电动车上班途径染李乡村道路与包河大道交口时,与被告张xx驾驶的皖AJExxx大众小汽车发生碰擦,致韦xx摔倒头部受伤,经滨湖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9月17日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交通事故做出了同等责任的认定。经了解,肇事的皖AJE056轿车系被告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所有,且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购买了保险,故两被告应对张xx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害人韦xx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经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不得已,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 x x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