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苏义飞律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每年更新一次。2012年,合肥市各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采用此标准计算。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30元/天
3、护理费:78.18元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20%=74424元;
农村标准:6232元×20年×20%=24928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3181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农村标准:4957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九级残疾一般为10000元-16000元。
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12、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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